(199×)×监减字第××号
罪犯陈×,男,现年26岁,汉族,××省××县人,因奸淫幼女罪、抢劫罪,经××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9日以(1992)×法刑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于1993年1月3日送××省××监狱执行劳动改造。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,经过反复教育,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正确的认识,曾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在平时的改造中,该犯能服从管教,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,积极维护监内秩序,勇于同违反监规的罪犯作斗争。1993年8月7日午休时,同监犯张×与崔×因赌博发生殴斗,双方动用了木棍、砖头等凶器。该犯见状,立即上前劝阻,最终制止了 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。为此,该犯的面部、背部被木棍、砖头打伤多处。该犯积极参加政治 、文化学习,从1993年以来,文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,连年被评为监狱的优秀学员。在 生产劳动中,该犯服从分配,努力完成生产任务,同时在技术上主动刻苦努力,现已成为车 间M2120线上的操作能手。1994年7月,该犯与另一名犯人一起,主动承担了1500只7205外圈 的生产任务。为了按时向用户交货,该犯不顾炎热和蚊虫叮咬,每天坚持操作12个小时以上 ,结果比原计划提前7天完成了生产任务。在1995年的双增双节活动中,该犯不怕麻烦,以 旧代新,全年共利用废旧砂轮451块,为车间降低生产成本,提高经济效益作了努力。该犯 在1995年和1996年度,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和积极分子。双百分考核名列车间第二。
综上所述,罪犯陈×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罪服法;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;积极参加政治、文化、技术学习;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;自觉维护监规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78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×予以减刑,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××市中级人民法院
××省××监狱(公章)
1997年12月5日